第十九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以民办公助方式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