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项目法人实施、社会各方参与的建设体系,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