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秩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种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