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水利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