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或者主要被淹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资源分配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