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