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