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未按照规划建设或者不适应城乡发展要求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