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或者修订消防专项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消防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