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条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通常包括:(一)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二)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四)消防车通道;(五)消防通信设施;(六)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