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