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问责追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