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所需,保障消防安全的必要公共设施,通常包括:

(一)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二)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

(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

(四)消防车通道;

(五)消防通信设施;

(六)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