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消防车通行。

单位或者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禁止占用标志;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的住宅区,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发现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向有关部门举报并疏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