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土石、柴草、树木、稻谷等,造成道路阻塞,妨碍消防车通行;
(二)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三)在消防车通道设置固定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或者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
(四)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