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九条有效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应当制定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办事流程和指南,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树立文明形象。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