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遵守下列规定:(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四)其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