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按照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识;

(三)使用文明用语,行为规范得体;

(四)其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