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