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属驾驶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乘车人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