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