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的,由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