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责令清除痰渍,并可以给予警告;拒不清除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三)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