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公开曝光制度,对情节严重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公开曝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曝光的信息除外。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