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对不文明行为引起的纠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