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