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