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和重点整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