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可以从热心公益的人员中聘请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在车站、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