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公共文化建设平台、媒体,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职业技能等宣传教育,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和文艺团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倡导文明理念,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