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本单位入职、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