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应当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环境整治和保护,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文明、平安、兴业、美丽、宜居乡村。

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开展乡风家风评议,褒扬乡村新风,改变乡村陋习。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