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贯穿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和道德模范评选全过程。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