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单位和个人争做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文明指数测评和年度文明行为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文明行为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