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八条有效崇尚绿色健康低碳生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三)使用环保产品,拒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四)拒绝过度包装,自觉使用绿色包装;(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和爱国卫生等活动;(六)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