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貌待客;

(二)明码标价;

(三)不得强制交易;

(四)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权商品;

(六)不得恶意竞争;

(七)不得组织、参加传销活动;

(八)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

(九)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十)不得损毁经营场所前的城市绿化树木和设施,及时清理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杂物;

(十一)不得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十二)其他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