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