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