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