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二)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从事露天烧烤;(三)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