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二)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从事露天烧烤;

(三)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