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惩戒等制度。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