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防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制定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大气污染防控能力。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