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防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制定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提高大气污染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