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采取下列措施防治燃煤污染:(一)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发展集中供热,推进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工作;(三)根据大气污染质量改善需要,结合当地居民生活需要实际,合理划定禁煤区;(四)加强禁煤区以外区域的民用散煤管理,建立完善民用清洁燃煤采购、储存、供应机制,保障清洁燃煤供应。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