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其保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