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行政执法统计分析,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并将年度统计分析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为重大决策、立法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提供支撑。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