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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或者执法活动中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以及证据、财物等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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