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重点领域推行联合执法,减少多头执法、避免重复执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