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九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车辆等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依法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