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车辆等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依法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