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构应当采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