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四)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六)其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