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主要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并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