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行非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的取证要素、配套文书、移送流程等,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对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